养老机构
关于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区民政局、公安分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老龄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和第14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提升养老行业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做好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整治工作的意见》,现就加强本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树立以人为本、精细管理、持续改善的服务理念,统筹整合政府、养老机构和社会等各方力量,集中时间破解制约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瓶颈问题,逐项解决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不落实问题,做到“整改一批、提升一批、撤并一批”,推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显著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协调。按照“政府统领、机构主责、社会参与”的整治思路,集聚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街乡的政策、人力、财力资源,充分发挥养老机构在整治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协同推动养老机构逐项对标达标。
(二)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排查核查发现的问题,认真归纳梳理,列出问题清单,深刻剖析深层次原因,逐一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做到“整改一个、销号一个”。
(三)坚持聚焦重点。重点围绕消防安全、医养结合、服务管理、队伍建设等制约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共性问题,区分整改类和提升类,分清轻重缓急,找准整治着力点,精准发力、精确施策,推动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尽快明显改善。
(四)坚持分类指导。结合各区实际情况,落实“一区一整治方案”、“一院一整治方案”,对于养老机构设施改造、制度落实、制度缺失等问题,明确整治责任、整治措施。对于容易改、见效快的问题,要盯紧抓牢、立即整改;对打基础、谋长远的问题,要抓紧推进,务求实效。
三、整治目标
到2017年10月底前,完成2017年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整治主要工作,基础性指标不合格机构整治率达到100%、合格率达到70%以上,养老机构安全隐患大幅降低,养老机构管理制度基本完善,安全设施设备进一步齐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明显改善,老年人养老服务获得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四、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运营管理。建立民政、公安消防部门联合督查机制,对养老机构开展专项督查,联合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各类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认真落实“一事一议”制度,切实采取有效可行的办法,妥善解决养老机构许可证照不全问题。对于长期未开业运营的“僵尸”养老机构,要依法予以撤销,并积极推动养老机构注销。主体合法并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食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可提供供餐服务。
(二)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工作。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加快制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服务协议(范本)》,督促指导养老机构抓紧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在健康管理、慢病干预、康复护理、上门巡诊、药物管理、急救、转诊等方面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好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免费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等项工作的统筹衔接,由周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责提供体检服务。加强养老机构传染病预防控制,养老机构依法完善相关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感染控制。各级疾控机构和基层卫生机构要加强检查指导。加强卫生监督,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符合医疗机构标准,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依法依规开展医疗卫生服务。
(三)强化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加强消防环保设施改造和设施配备,督促养老机构安装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按要求配备各类消防设施。推行消防安全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配齐有资质的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强化消防安全管理;按规定建立建强微型消防站,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急逃生与灭火救援预案,严格执行每日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每月防火检查、每半年消防培训和演练、年度消防设施设备检测保养及安全日志制度,形成常态化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委托专业社会培训机构举办消防工作人员培训班,进一步提高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人业务水平。大力推进养老机构食堂“阳光餐饮”工程建设,对发现食品安全突出隐患的养老机构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督促养老机构食堂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着力解决直接接触食品人员的健康资质、餐具消毒、食品留样、生熟食品未分开制作等方面食品安全隐患。
(四)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人员信息平台建设,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推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通过加强培训、引进专业人才等方式,配备数量合理、专兼职的社会工作者、康复师、营养师和养老护理员,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社会工作服务和生活服务、健康服务。加强与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志愿组织对接,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到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建立养老护理员薪酬待遇与服务质量挂钩机制,加大对欺老、虐老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市、区、养老机构分级培训体系,按照“培训市场放开、专业机构实施、分层分类培训、政府部门支持”原则,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培训,确保每名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1次培训。制定市、区分级培训方案,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在10月底前完成对所有养老院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涉及消防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安全、食品安全等业务的,公安、卫生计生、质检、食药监部门要予以协助配合。
(五)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积极推进养老机构标准化建设。完善养老机构服务标准体系,认真抓好北京市养老机构系列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制定发布1-2星级养老机构服务标准文本(范本),督促指导开业运营1年以上的养老机构制定标准化服务体系文本。组织开展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实现“开业运营2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参与率达90%,70%以上通过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目标。规范老年人入院手续,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收费和押金管理,指导未签订入住合同的老年人按照民政部、工商总局《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范本)》签订服务合同,并做好入住评估和院内老年人健康评估。创新养老服务质量监督方式,区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服务质量满意度调查,积极督促所有养老机构成立伙食委员会,主动公开养老机构服务管理信息,定期组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评估。
(六)进一步提升乡镇敬老院服务质量。各区要尽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选定设施条件较好、服务能力较强的乡镇属公办养老机构,作为定点机构,集中接收区域内政府供养保障对象和困境家庭保障对象。该定点机构实行公办公营,执行区属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标准,优先纳入基层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资助对象,切实改善供养服务机构设施设备条件。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经费保障力度,集中供养人员救助供养经费由区民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按月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严禁将供养经费挪作他用。对于入住率在10%以下、周边养老需求不足、服务质量差的乡镇敬老院,各区要加强分类指导,集中研究整治提升措施。确实难以整改提升的,要依法予以关停并转。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养老服务质量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要高度重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整治工作,尽快制定本地区整治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整改问题清单及倒排期督导机制,建立工作台账,逐项挂账、整改、销号。细化民政、公安、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老龄等部门以及各街道(乡镇)的责任分工,进一步强化养老机构的主体责任,压实工作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整治工作责任体系。
(二)加强资金支持。按照民政部统一要求,各级留成的彩票公益金要优先用于专项行动。各级公安、卫生计生、质检、食品药品监管、老龄等部门要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建设纳入相关工作部署予以支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加大对专项行动的投入,通过政府资助、以奖代补、融资贷款等方式,优先支持养老机构安全设施改造和设备购置。
(三)加强督查评估。各区要组织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10%的养老机构。对整治积极、效果明显的养老机构要给予表扬激励,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不整治以及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养老机构一律曝光,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缔。11月上旬前,各区要对辖区养老机构整治情况做到逐一核查,并依托全国养老院业务管理系统,对养老机构进行第二轮基本情况摸底。鼓励各区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督查、巡查。同时,扎实做好全国及本市养老服务质量专项行动督导组专项督查的迎检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质量专项行动和问题整治的宣传,鼓励和引导公众关注和参与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提升。认真组织开展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万里行活动和“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通过评选优秀养老机构院长、最美养老护理员等多种形式,加大正面典型宣传,曝光反面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良好社会氛围。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
附件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整治工作督查要点
一、组织实施情况
包括:部署动员情况、培训情况(培训对象、培训人数)、整治资金投入情况、省级抽查养老院数量、处置情况(下达整治通知单的养老院数量、撤并养老院数量、曝光养老院数量)等。
二、整治成效情况
包括:经公布的整治效果明显的养老院数量、《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基础性指标不合格机构整治率、合格率、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及《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指标数据体现出来的整治成效、针对养老院服务质量管理需要新出台的政策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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